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转学工作,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发挥学生个性、特长,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石大教〔2022〕12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院(系)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及生涯规划的指导,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促进专业均衡发展。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本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具体标准由拟转入院(系)确定。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志向。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五)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专家组考核,转入相关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六)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申请转专业。
(七)学生参加学校与国外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项目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一年内已转专业的。
(五)实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省份,不满足转入专业选科要求的。
(六)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艺术类或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安排转专业前期准备工作并下发相关工作通知,原则上每学期第 10 周启动转专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其他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转专业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并对转专业结果和学生工作负责。各院(系)制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应包括拟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大类招生专业须明确是按专业大类接收还是按专业接收)、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要求和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
(三)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每学期均须提供一定的转入名额,如个别专业有特殊情况无转入名额,须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布。
(四)教务处对各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汇总,各院(系)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报主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公布,启动转专业工作。
(五)符合转专业条件并有意向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每位学生最多可申请 2 个转专业志愿。
(六)院(系)对提出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在院(系)内公示,将初审合格名单报教务处。
(七)接收院(系)对通过初审学生进行考核,如报名人数多于接收计划数,须进行笔试。具体考核方法、时间由接收院(系)负责通知到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本人。
(八)教务处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公布。
(九)各院(系)应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安排专人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学分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十)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校下发的《西安石油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原所在院(系)与拟转入原所在院(系)应做好学生管理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相关院(系)或教务处提出申诉。院(系)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申请学生属于第五条第(三)、(四)条款情形的,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申请学生属于第五条第(五)条款情形的,学生必须提供证明其特长的相应材料,如论文、专利、学科竞赛的获奖材料或同等级别可认定为特殊专长的相关学术性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新学期报到时,到转入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和缺考等情况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三章 转学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低批次录取学校转入高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确定为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转学的。
(八)在校学习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记录的。
(九)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第 18 周。
(二)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校内公示、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报陕西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三)对于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系)和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四)学生本人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和转出学校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后其学籍档案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转给转入学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档案由转入专业所属院(系)管理,并按照转入专业规定交纳相关学习费用。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经接收院(系)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学生所修课程(实践环节)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差 20 学分(含 20 学分)以上的,必须降级转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西石大教〔2023〕7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