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我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和完全学分制改革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安大学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允许本科生(不含招生时已明确入学后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类)所在学院。
第二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首先接受通识教育,后期进行专业选择。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的系(所)负责人组成。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要求,修订本单位本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 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各专业(类)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宏观控制,各专业(类)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以学校批复的接收计划数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10%,不高于20%。
第六条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则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同时对涉及的教职工,交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院(系)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需求,更多地接收转专业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院予以专业建设经费支持,根据学院(系)转入学生人数,适当增加转入学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标和校内奖学金指标。
第八条 本科一年级学生,根据专业兴趣和个性发展需求以及各个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时间安排,可申请转专业(类),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专业(类)一次。转入专业类的学生,仍需参加转入专业类的专业分流,并按照分流后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九条 本科生转专业范围以该年级学生入学时招生目录确定的专业类及专业为准。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对申请转入专业(类)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3.对申请转入专业(类)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4.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非艺术类等特殊类招生、非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或因军队建设需要中途退役的(不包括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役者)退役复(入)学大学生可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不占转专业指标。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具有创新创业强烈意愿并具备一定基础和潜质的学生,由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进入相应专业(类)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由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类)就读。
第三章 专业分流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校1-2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学生本人意愿、综合成绩排名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时,既要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学生的意愿和就业状况。专业分流前,学院应做好宣传动员及摸底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咨询,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就业方向等。
第十六条专业分流后的班级容量,不得大于40人。
第四章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七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春季学期启动,专业分流则根据一年或两年分流分别在一年级春季学期或二年级春季学期启动。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2.学院(系)报送本单位各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中须明确: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拆电话及邮箱等,经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网站公布。考核综合成绩中学生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加权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并在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
4.学生所在学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5.接收学院(系)依据审核通过的学院(系)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报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按照接收计划数录取,形成学院(系)转专业接收方案报送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对学院(系)报送的转专业接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6.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学生递交转专业申请后,如需撤销可在公示结束前向接收学院提出。公示结束一经接收专业(类)接收,不得转回原专业(类)。
7.转专业工作结束后,立即启动专业分流工作。学生可根据学校及学院的专业分流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进行专业分流的申报工作。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业分流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后,将专业分流方案报送学校教务处。
8.转专业或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学生需完成本学期原专业或行政班的课程,学籍变更于秋季学期开学时生效。接收学院(系)需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资料交接和学籍异动处理工作。
第五章 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后,需按照新专业(类)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在原专业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应提交课程认定申请表,由学院进行课程认定,经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学院应安排学业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学生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专业所在学院(系)参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已取得必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由专业院系根据学生培养计划综合考量是否补修该课程。
2.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认定为多元化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 转入新专业(类)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按相关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类)及专业分流学生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系)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创新实验班(含未来交通学院)及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转专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组织,其转专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单独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长大教〔202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