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老赵,更专业的择校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转专业

西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业分流、准入准出”管理办法

西安老赵 2025-07-29 40

西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业分流、准入准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通识教育与个性发展相融通,本科教学与学科建设相融通,拓宽基础与强化实践相融通”的本科人才培养理念,实现个性化、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完全学分制综合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选择采取“学生意愿与院系选留相结合,学生选择自由度与教学资源相匹配,优质生源培养与一流专业建设相促进”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业选择应坚持“一院系一方案、一专业一方案”,在立足专业发展基础上,尊重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加强学生的交流和引导,避免学生专业选择的盲目性。

第二章 专业分流

第四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分流至大类内相关专业的过程。我校所有按大类招生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经过学科大类培养阶段后,都应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五条 各院(系)是专业分流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院(系)内各专业分流的方案制定和实施,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确保专业分流过程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专业分流的完成时间原则上在第二学期结束时。专业分流时,学生可根据学科大类内专业数按序填报多个志愿。

第七条 院(系)负责对专业分流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院(系)、专业信息维护,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准入

第八条 专业准入是指学生在专业选择中转出原专业(类)或转入新专业(类)的判定标准,是确定学生院系归属的依据,可分为院内专业准入和跨院系专业准入两种。

第九条 学生在填报专业准入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根据各专业准入标准和自身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等理性填报专业准入志愿。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仅可填报一个跨院(系)的专业志愿。未填报志愿的或已填报专业准入志愿未被录取的,保持原招生录取专业(大类)不变。

第十条 原则上专业准入完成时间为学生入学年级对应的第二、三、四学期结束时。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进入某专业学习后,如有重新选择专业的意愿,可在第三、四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申请专业准入(具体以院系公布时间为准)。已经确定专业准入的学生应完成当学期原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院内专业准入各专业(类)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由院(系)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自行制定,提前公布。各专业(类)拟接收跨院(系)专业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数的10%。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需先经原录取专业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各院(系)应根据学科专业资源配置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接收人数上限。

第十二条 如果符合专业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数超过院系年度计划人数上限时,院(系)可组织考核进行排序选拔。考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专业准入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专业准入的学生,教务处负责拟发文件,报送学校各有关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院(系)、专业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申请准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等);

(三)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招生录取的;

(四)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

(五)在休学期间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专业准入的(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除外)。

第四章 专业准出

第十五条 专业准出是指学生选择毕业专业所需完成的课程群标准,是判定学生毕业专业和进入毕业阶段的依据。达到专业准出标准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继续完成相应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专业准出标准由各院(系)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院系负责制定专业准出标准,专业准出标准应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不得随意改动。各院(系)负责专业准出申请者的资格审核,确保所有专业准出申请者完全达到专业准出标准后,受理并安排专业准出申请者的专业实习、实践和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五章 专业分流准入准出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专业分流、准入准出”工作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组”),院系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公布“各院(系)专业分流、准入准出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各专业“分流、准入准出”的标准、时间节点、工作流程、考核方式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提前公布各专业的年度实施方案,除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年度指标、工作组成员、咨询电话等。通过网络平台(教务处主页、院系主页)进行学科专业的介绍,方便学生选择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扫码关注

qrcode

联系我们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