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陕师院教〔2018〕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教育公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陕师院〔2017〕4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自主选择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规划和职业理想,自主申请新专业。
第三条 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四条 考核原则。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形式根据专业特点确定。
第五条 合理配备资源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转专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做好本院(系)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要求;
(四)对所转入专业表现出一定兴趣和特长爱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跨类转专业(理工类专业转文史类专业和所转专业为文理兼收的情况除外);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招生录取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免费师范生者;
(四)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
(五)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由其它学校转入我校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应作退学处理者;
(八)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中规定不予转专业者。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受转专业考核条件和指标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直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
(二)因专业缓招或停招,休学、保留学籍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因其它可查证的特殊困难,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认定确需适当调整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确定计划。教务处按照年度转专业工作的安排,根据现有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确定转专业接收计划,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实施。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转出院(系)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的学生取得转专业考试资格。
(四)考试。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根据专业特点确定。
(五)公示。学校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排名,并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公示。
(六)学籍办理。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编入新班就读。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转入院(系)报到,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转专业后,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在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并按该课程名称记入成绩档案,学生未修课程必须补修。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陕师院〔2013〕25 号)同时废止。